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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分享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9/9     浏览次数:    

转承包工程工伤责任承担案——承包人应对转包项目工伤承担保险责任

一、案例背景

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分包现象较为普遍。部分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后,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往往面临责任主体不明、维权困难的困境。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是否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成为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六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首案即聚焦转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

二、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刘某。2021年8月,刘某招用张某到工地工作。2021年10月10日,张某在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诊断为腰椎骨折。生效判决已确认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14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建筑公司对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鉴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予以支持。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三、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并非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在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虽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某建筑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法院判令其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障功能不应因转包行为而被架空。部分承包人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以规避劳动法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承包人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则,既体现了对转包、分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能够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及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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